《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为蓝本,结合当前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同时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有效的使用,便于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掌握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使用工作,我们制定出台了与新施工评标办法相配套的《示范文本》。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2024年第16号)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3、47号)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令第23号)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1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12、《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16、《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17、《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建建〔2023〕1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1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4〕2号)《示范文本》由编制说明、示范文本两部分组成,其中示范文本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编制、图纸及其他资料、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节的内容。1、关于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如何使用。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并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编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总体要求、如何使用、评标办法的选择、招标文件的获取等内容。2、关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投标人要求、招标方式等内容。同时结合招标人实际需求,在信誉要求中明确除满足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投标等基本信誉外,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近年不良行为及仲裁情况进行评审,充分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二部分,主要是要求招标人明确必须告知投标人投标时有关注意事项。3、关于评标办法。将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应用其中,明确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等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程序、评标要求、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等内容。4、关于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现场管理、过程结算等约定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结算条款约定内容,引导合同双方从结算节点划分、计量计价约定和结算资料报审等内容约定管理。推进施工过程结算落实,有效缩短结算周期。5、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投标文件格式。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格式和要求、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了投标人在编制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等投标文件时应遵循的格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