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下放评审权和加强监管是一体两面,下放评审权的同时,要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职称评审监督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对评审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全国面上看,职称评审监管方面还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需要从制度层面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2023年以来,我们在调研梳理各地职称评审监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人才的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近期,《办法》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制定《办法》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办法》着眼于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4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依据、原则、对象、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的原则,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使监管贯穿职称评审全过程。

第二监管内容,共5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重点监管内容对申报人,重点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材料造假等情况;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是否存在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其是否规范开展评审、是否存在借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第三章监管方式,共6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管方式。随机抽查兼顾公平与高效;定期巡查确保周期性全覆盖;重点督查突出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质量评估侧重动态性和常态化,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由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需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进行治理整治。

第四章监管措施,共12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存在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置措施,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对于个人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目前,“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此为依据,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作为申报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于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对于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问:对于单位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评审单位存在个别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责令整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人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办法》还对职称评审领域有关社会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办法》将其列入监管对象,并将可能涉及的垄断申报渠道、操控评审结果、高额收费、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勾结谋利等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与职称评审无关的中介等其他社会机构,假借职称评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办法》将其作为各地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大力打击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