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202440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批质量,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

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批质量,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专业技术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为行政许可提供参考辅助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由相关行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组成,能独立从事企业资质技术审查工作,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行政审批评审工作需要,动态进行调整。

建筑业发展处、城市建设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领域评审专家的申报、选聘、培训、抽取、具体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评审专家考核工作,在行政审批系统上组建专家库,依相关业务处室需求负责专家库专家信息的系统录入和清出,负责专家帐号的申请、设立、派发、删除、日常维护以及专家费用申报,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专家考核、清出等工作。综合计划处负责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分类管理、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领域,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

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全面监督。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一般从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坚持好中选优,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形成。

第八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放宽至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至60周岁(含本数),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熟练掌握资质评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年度考核达标。

(六)国家、省对评审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行政审批评审工作需要,分领域分批开展评审专家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或企业同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工作纪律承诺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个人基本信息及工作简历等材料,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人对本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收到申请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出基本条件合格的专家名单,并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专家进入本行业专家库名单,报厅行政审批处汇总录入审批系统。

第十条 入库的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看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以及与评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申请单位文件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对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活动中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获得评审工作劳务报酬。

(五)对评审专家管理及组织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得利用评审谋私,不得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自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对能否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做出及时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出请假申请。

(三)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审核把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仔细认真地审阅申请单位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出具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具体、详细,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单位,并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每年至少参加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七)遵守保密承诺。

(八)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委派。

(二)一年内1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评审工作的。

(三)不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评审意见不具体、不准确或出现明显错误等问题。

(五)其他轻微不规范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退出库,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违反廉洁或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主动回避规定或承诺的。

(二)未经相关业务处室同意,以厅评审专家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开展各类资质培训等活动或进行有偿服务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对外发表参与评审事项有关的意见和言论的。

(四)有相关资质评审方面的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的。

(五)本人自愿退出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轮换,轮换比例占专家总数的30%左右。相关业务处室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家考核评定工作,将评审专家审核频次、完成时限、评审质量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行政审批处。需要对专家予以清退的,相关处室提出清退意见,并通知审批处在审批系统中予以清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完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推进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系统应与厅内相关系统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数据进行对接。行政相对人按照审批流程和要件提交申请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逐步实现可利用共享数据进行核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随机原则进行自动抽取。原则上同一评审事项由来自不同工作单位2名专家同步评审,且与被评审单位不得在同一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不得在同一单位),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专业要覆盖申请资质的全部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技术审查工作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二)评审专家按照系统分配的委托任务,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作出合格、不合格(附详细原因)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所有专家审查意见均为合格,视为专家审查意见合格;其中1名以上专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视为专家审查意见不合格。

(四)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统计受理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原因等相关审查意见。发现存在疑难问题的,可另外邀请其他专家参与会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集体决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发现问题的,由专家向科技处提出,科技处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五)相关业务处室形成评审意见后,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反馈行政审批处进行公示。企业对公示意见有异议提出陈述说明的,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评审专家重新复核,审查结果为最终审查意见。

(六)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评审意见反馈期限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一)评审劳务费申报由行政审批处按照省委省政府、住建部的年度工作重点、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各相关处室年度任务量和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编制年度预算资金需求,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定、要求、概算及测算过程等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意后,纳入厅项目库。综合计划处对项目库信息进行初审和完善,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纳入下年年度预算。

(二)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根据审批系统中评审情况,由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填写评审劳务费签字单(见附件3);经确认无误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填写评审劳务费汇总表(见附件4)报厅行政审批处;审批处计算税费后,填写评审劳务费领取汇总表(见附件5),统一报计划处逐级审批,费用由计划处直接发放至专家本人。具体标准为:资质类审查标准为300元/人/天,项目类审查标准为500元/人/天,现场评审审查标准为500元/人/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审查每月结算劳务报酬,费用标准为100元/人/企业。

第四章 规范与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评审规范等规定的程序、标准、时间开展和完成评审工作,认真严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出具结论明确可靠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遇到评审事项、评审标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请示委托评审的厅相关业务处室,不得与申报企业联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保守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外透露评审专家个人信息。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等,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专家串通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结论。

(四)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被评审的申请单位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参与过该被评审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制作、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与被评审的申请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本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被评审的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知悉本人作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专家需履行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熟知本承诺书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利用评审谋私,不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自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2.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3.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审核把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仔细认真地审阅申请单位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出具准确、具体、详细的评审意见,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单位,并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4.在评审过程中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

5.妥善保管所有与评审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确保其不被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6.遵守回避规定,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时,主动提出回避。

7.每年至少参加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8.未经相关业务处室同意,不以厅评审专家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开展各类资质培训等活动或进行有偿服务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9.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对参与评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诺人(签字):

    年      

附件3: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劳务费领取表

附件4: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劳务费汇总表

附件5: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劳务费领取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