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活动中委托单位和鉴定单位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减少相应纠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考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活动中委托单位和鉴定单位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减少相应纠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 2.标准规范主要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等。 三、编制过程 2024年6月,组织编制完成《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初稿。编制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北京市、河南省、浙江省等有关经验做法。2024年7月30日至8月7日,向14个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并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条,采纳5条,经修改完善后并通过我厅法律文件律师审核,经征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形成本鉴定合同(示范文本),并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由9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条 房屋情况;第二条 委托内容;第三条 鉴定标准和依据;第四条 鉴定费用及支付;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