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鼓励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评审内容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82号
各招标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推广智能建造技术,现就我市智能建造试点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二、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宜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在招标文件的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部分,明确关于采用智慧工地平台、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智能建造设备装备等评审内容和标准。
    三、招标人可将智能建造试点业绩作为获奖业绩评分项。投标人具有1个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确定的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得1分;具有2个及以上项目的,得2分。设置该项获奖业绩分值的,招标人需相应调减评标标准中的投标报价分值。
    四、招标人应优先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1-2名BIM技术应用专家或智能建造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派代表的,可以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选取。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