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住建局,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日前,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的人员配备要求。要点如下:
第十四条(服务形式) 保险机构承保后,应根据《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DB4401/T 247-2024)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对应保险责任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对于广州市内独立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采用联合体形式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主办方单位,需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 (一)具备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能力、有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 (二)具有同类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受保险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经验的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咨询机构;
  • (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有被执行或不良行为记录;
  • (四)在广州市内有固定或委托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团队;
  • (五)应具备建设工程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注: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国家注册一级结构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七条(投保主体)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应以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购买,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为购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的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若施工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主体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应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安责险
建设、施工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为更好提高工程保险服务质量,鼓励房屋建筑工程投保主体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购买安责险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等工程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单位更换施工单位外,不得退保安责险

1月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建造师或其他

1、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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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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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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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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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实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15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反馈(邮箱:zhuwenqiang@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点此下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