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

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水建〔2024〕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级监管权限。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监管,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到县(市、区)。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省水利厅指导协调。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各地当前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省级监管项目已由有关市、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继续由该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后续标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招标行为。



加强招标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使用已有全省统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尊重和保障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

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



省水利厅负责统一建设“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在管理平台开展。管理平台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信息,全量推送日常监管信息至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三者有机贯通形成全省招标投标监管监督“一张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数智技术应用,强化智慧监管,对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和管理平台发布的提醒关注类、预警处置类信息,及时研判并做好受理、处置、反馈等工作。

五、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号)要求,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六、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库。



省水利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业绩库,全面归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实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业绩信息公开制度。市场主体业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履约信用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在建工程履约动态评价,将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和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等信息以及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情况一并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

八、加强投诉和举报处理。



按照“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等有关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九、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重点强化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加快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平稳转换。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水利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3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

2024年6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从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等四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作出规定。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内容。

1.明确监管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监管权限。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监管,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到县(市、区)。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省水利厅指导协调。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各地当前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省级监管项目已由有关市、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继续由该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后续标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规范招标行为。一是规范招标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二是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督促招标人使用已有全省统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三是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4.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省水利厅统一建设“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平台”,作为省市县日常监管工作平台。管理平台全量推送日常监管信息至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管理平台与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三者有机贯通,形成全省招标投标监管监督“一张网”。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平台预警信息的受理、处置、反馈等工作。

5.实行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号)要求,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6.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库。省水利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业绩库,全面归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实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业绩信息公开制度。

7.加强履约信用管理。开展在建工程履约动态评价,将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情况一并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

8.加强投诉和举报处理。按照“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9.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重点强化对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各类主体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适用对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水利行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









四、施行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电话:0571-8782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