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实施信息归集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预制部品部件,其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归集。

  • 实施信息归集的预制部品部件包括:预制墙板(含内隔墙、剪力墙)、预制梁、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管片等及灌浆料、灌浆套筒等相关材料。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预制部品部件进场登记制度,查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定对预制部品部件进行检验,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存档。

关于对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实施信息归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管理,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89号令)、《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380号)、《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无锡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22〕1号)等要求,对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以下简称“预制部品部件”)实施信息归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预制部品部件,其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归集。实施信息归集的预制部品部件包括:预制墙板(含内隔墙、剪力墙)、预制梁、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管片等及灌浆料、灌浆套筒等相关材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职责负责全市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分别委托市建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服务中心”)、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市政质监中心”)负责全市预制部品部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预制部品部件的日常信息归集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所用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实行网上办理,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归集,提供信息归集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注册、流程、资料等要求详见“一体化管理系统”中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模块“办事指南”。

  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时由首次使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信息归集资料核查,市建管服务中心对通过核查的预制部品部件信息进行核验,并予以公布。

  四、预制部品部件的信息归集有效期为两年,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内,通过“一体化管理系统”更新归集信息。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内容。逾期未办理的,其预制构件信息归集失效。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预制部品部件进场登记制度,查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定对预制部品部件进行检验,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存档。

  六、市建管服务中心、市市政质监中心及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对所监管项目预制部品部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预制部品部件质量责任:

  (1)对监督检查发现预制构件未信息归集已使用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

  (2)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辖区内预制部品部件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抽检;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预制部品部件,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在网上予以公开通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信息归集;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预制部品部件,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信息归集;凡取消信息归集者,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信息归集。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预制部品部件的工程,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视情况督促参建单位采取拆除、扩大检测、设计复核、专家论证、加固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对有必要加强质量评估的预制部品部件,可组织对相应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抽样检测。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在供应预制部品部件前完成信息归集。

  附件: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信息归集表.docx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