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24〕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通过三级资质换领取得二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执业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经我厅核查合格后,为企业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劳务、预拌混凝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延续,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由我厅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含通过丙级资质换领取得乙级资质)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应该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事项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延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通过延续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撤回资质。
    企业可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网址:https://gxjzsc.gxcic.net)—办事大厅—资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对应相关事项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