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根据应急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13号令)、《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豫安委办〔2020〕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区县(市)两级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局监管项目并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除市级监督项目以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积极推动施工企业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现场作业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情况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危害物质包括:(一)建筑材料类:混凝土添加剂、防水涂料、防腐保温材料、挥发性有机溶剂,以及含苯、甲苯、二甲苯、氨、聚氨酯等物质的其他施工材料;(二) 施工环境中存在或者施工产生的有害物质:煤炭或汽柴油燃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粉尘、瓦斯等。 施工现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包括:防水施工、暗挖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拆模作业、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防腐保温作业、冬季明火保温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内燃机(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等)作业等。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结果确定相应的管控层级,管控措施主要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方面制定并实施,项目部负责具体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针对作业环境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进行重新审批,方可继续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气体检测应按照氧气含量、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顺序进行,检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有限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或者超过23.5%,以及含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安全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检测,也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应当填写有限空间气体检测记录表,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前期有限空间气体检测达标、作业环境评估分析达标后,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相关审批表应当留档 备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中相关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并做好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未经报审签批施工单位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纳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内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在积水、结露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12伏。存在爆炸危险的,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戒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正压式隔绝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所有设备用品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检查更新。设备用品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实施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间风险源识别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及时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有限空间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 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有限空间施工安全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设计交底中要明确有限空间结构的用途和安全施工措施,不得设计无实际使用功能的有限 空间结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严格落实,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有限空 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限空间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 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及作业过程符合有限空间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应于作业开始前对实 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 告。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牢系安全绳,安全绳的长度应当满足施工需要,安全绳的一端与全身式安全带系牢,另外一端必须有效固定于有限空间外。 第三十条 监护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监护人员应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佩戴袖标并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完成后,监护人 员应登记确认作业人员数量。 现场监护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救护要求,严禁无监护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验收等工作,应当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豫建行规〔2021〕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有限空间的概况:有限空间名称、位置、设计参数; (三)危险有害物质情况:有限空间内含有的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氨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名称、浓度、预警值、报警值; (七)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配备和分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项目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评估,重点筛查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审批责 任人、现场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前使用围挡、锥筒、警戒线、护栏等有效设施封闭作业区域,并在作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每年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培训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检测通风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的正确 使用等。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有限空间培训教育还应包括本项目有限空间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等。 有限空间培训教育应当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事故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 演练。 第三十七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并采取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未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的,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