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及调整施工评标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4〕8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已印发,现将配套的《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反映。同时,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八部委2024年令第16号)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综合评估法商务标评审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取消商务标中财务状况评审,将其分值纳入类似工程业绩。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增加评审内容及相应分值,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4版)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质效。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以及招标人首要责任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创新、改进监管工作方式和标准,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合理节约资源,并使得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更加规范、便捷;有利于与投标信息数据关联和采集使用。因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本次编制的《示范文本》是配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使用,更加贴切于当前招投标活动需要,以助力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2024年第16号)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3、47号)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令第23号)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1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12、《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
    16、《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7、《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建建〔2023〕1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1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4〕2号)
三、使用说明
    1、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适用此示范文本。
    2、《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3、招标人按照《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4、《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5、《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供招标人参考使用。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或者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800万元(含)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者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除上述三种评标办法外,招标人也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及评审因素,但不得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6、《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现场管理、过程结算等约定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结算条款约定内容,引导合同双方从结算节点划分、计量计价约定和结算资料报审等内容约定管理。推进施工过程结算落实,有效缩短结算周期。
    7、《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自治区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8、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单独提供。
    9、《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前序章节内容相衔接。
四、编制人员
    主 编:康志荣 马 磊
    副 主 编:周 燕 杜国昌
    参编人员:张翠红 王 亮 杨兴中 刘 煜 吕小利 余 潇 汪 静 包永平 柳晓燕 崔云培 李 超 蔡正元
    本次《示范文本》编制工作,得到了各地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和社会各相关单位及同仁的大力支持,并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谨向所有为《示范文本》修编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谢意!
    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便《示范文本》在使用中得以完善。
    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991-8837425、8837426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2024年8月

 

附件:《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定) 8.13(2).zip
文件类型: .zip 19338f3eecec018cfd395206cf2e4e19.zip (1.32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