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建管〔2024〕2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 “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附件: 

    1.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3.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4.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类情形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22105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从即日起至2025年2月底,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推动形成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治理对象
    (一)对在我省注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注册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或者多项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的,纳入本次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对象。
    (三)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符合文件规定6类情形的,原则上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三、工作安排与职责分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至10月)
    1.组织自查自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完成本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注册单位、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比对,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比对信息,确定涉嫌“挂证”人员名单,并督促有关企业、人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县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整治工作。各市县住建部门在社保、公积金、人才部门配合下按照行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加强宣传教育。省级和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采取短视频、LED 显示屏、 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强化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治理活动的最大成效。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比对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所有在我省注册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参保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与注册单位信息的比对;省人力资源开发局配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注册单位、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对信息,确定涉嫌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名单及所在注册单位,并向社会公示,限期说明情况。对在公示期间未合理说明情况证实不属于“挂证”的,将在公示结束后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依法严肃处理。省级和各市县住建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的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和相关信息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自2024年11月起,省级和各市县住建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情况处理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
    3.打击违法中介机构。对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发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执业(专业)资格(注册) 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2月)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总结自身监管领域内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并于2025年2月14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汇总形成情况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既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责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更有利于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省级和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不断提高核查治理的针对性、精准性。
    (二)依法从严查处。省级和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人员及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尚未整改的还要做出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还将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三)坚持源头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考务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在职业资格考试系统中增加实名认证和社保比对等功能,提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环节把关,力争在准入环节做好“挂证”行为的预防工作。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省级和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同时,结合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4
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类情形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满足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证实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附件1: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附件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附件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4: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类情形

附件5: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