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公开交易,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819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进行修订,出台了新一版目录指引。为衔接国家新版目录指引,完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推进公开、公平、阳光交易,有必要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衔接国家新版目录指引、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工作实际修订后,包括五个大类27小类88个子类项目。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纳入一批项目。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二是工程余量资源交易,具体包括三个子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余量资源交易、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余量资源交易;三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二)调整一批项目分类。主要有:一是将工程招投标类按行业划分子类项目,因“利用外资工程”不属于独立的行业范畴,不再将“利用外资工程”作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子类项目单列,有关招投标要求在目录后备注说明。二是因原有“排污权交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配额”“氨氮排放配额”“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氮氧化物排放配额”四个子类项目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将“排污权交易”取消子类项目划分。同时,将“碳排放权交易”划分为“碳排放配额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含碳汇)交易”两个子类项目。三是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产权以及涉法涉诉资产处置,由按权属性质划分为“物权”“债权”“股权”三小类,调整为按项目品类划分为“国有产权交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涉法涉诉资产处置”三小类。

(三)完善目录名称表述。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部分项目名称表述进行调整完善,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调整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库工程”调整为“水库(闸)工程”等。此外,在目录备注栏中逐项增加各类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便于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规〔2024〕819号

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等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项目应当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和职责分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在本《目录》基础上细化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29日

 

 

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zip
文件类型: .zip 21c14d4c8cc42326697e8e19056d3cc7.zip (13.6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