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订落实省住建厅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漳建筑函〔2024〕61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省住建厅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筑函〔2024〕17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支持我市企业作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与其母公司或市外优质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修订为: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支持企业与市外优质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项目工程业绩,可在今后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鼓励市外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与其在漳注册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签订(补充)协议,由在漳子公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积极培育招商企业。支持子公司作为牵头人与其市外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的,允许采用母公司信用分、业绩和人员作为资格认定和业绩加分依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落实省住建厅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建筑函〔2024〕17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等政策要求,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印发我市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优化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支持国有和民营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使用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业绩(该专业工程业绩满足所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业绩要求即可,不含已分包的专业工程),申请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支持漳州市国有和民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建造师任职期间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在其入职到子公司后即可申请我市审批权限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同时,为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上述支持政策在同一专业承包资质申请上仅可使用一次。 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支持我市企业作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与其母公司或市外优质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 三、优化投标入围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办法时,当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150家(第1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下同)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5家入围;当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15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四、加快推行工程信息化管理。支持招标人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电子数据化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1〕5号)规定,设置具有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施工管理,实时同步生成的施工文件电子原件率不低于90%,且电子档案资料合格归档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定标因素,相关业绩应能在政府网站可查。 五、降低工程交易成本。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的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落实《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2023〕16号)要求。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视为符合《通知》中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情形;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视为符合《通知》中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情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三点于4月1日起执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事项,我局将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文件要求的予以通报并信用记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