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建筑法》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避免社会财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现行《实施细则》是2019年印发的,近年随着《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不断修订,施工许可管理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在不断更新。原《实施细则》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基层在施工许可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借鉴各省有效经验,两次征求市、县级主管部门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40余条,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经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该《实施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实施细则》共32条,修订后《实施细则》共2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将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的限额标准由原来的投资5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30万元、300平方米,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扩大了监管范围,体现了对建筑活动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施工许可工程的范围,划清执法边界,有助于各相关方更加清晰地理解和执行。
  (二)精简办理程序。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修订后《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并进一步将告知申请人补齐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和告知其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时限,由原《实施细则》规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提速增效,进一步方便企业,为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严格施工许可补办。为遏制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修订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施工许可补办事项进行了补充。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发证机关可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四)增加全过程咨询规定。积极响应社会建议,明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委托监理服务的,可凭咨询合同作为合规依据,为全过程咨询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五)增加信息化服务规定。为做好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紧密衔接,《实施细则》增加第二十条,明确了在线办理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及向社会公开施工许可信息相关规定。
 
初审:李竟瑞
复审:王家欣
终审: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