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4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定期评价、确定及公布信用等级,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审批发布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构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保障、司法、纪检、监察、信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审核本地区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执业从业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分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人员名单、营业收入、纳税信息、其他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各项管理制度等)。 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执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等)。 (一)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一)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政制裁的;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司法机关等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执业从业信用信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上传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认定、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采集、记录、审核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从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以具有法律、行政等效力的文书规定的期限为准,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主体可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后,通过门户网站(zjt.xinjiang.gov.cn)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布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网上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各级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异议。 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由和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经本人签字、捺印。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回复,并在平台中予以记录。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量化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信息分(70分)+从业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年度内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分别依据《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自治区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计分,通过信息平台自动评价。 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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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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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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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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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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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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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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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分(含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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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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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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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分(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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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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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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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分(含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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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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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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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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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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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职业和执业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给予回扣的,恶意压低收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对建设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造价咨询企业未按期完成结算、导致工程款拖欠、群体性上访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疆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执业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 (一)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在执业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在执业从业过程中,同时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执业从业、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从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疆外企业执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所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新申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当年在自治区承接业务的疆外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新注册的执业从业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以上未申请的按B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评价结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 2.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在《新疆工程造价管理》上刊登名录,并在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及造价协会网站上公布;给予更多机会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等。 2.适当给予机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候选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等。 (三)对评价为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四)对评价为B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增加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 (五)对评价为C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予以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评价结果,对执业从业人员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 (一)对评价为AAA级的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提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考核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优先邀请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计价依据评审、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对评价为AA级的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候选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候选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对评价为A级的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实行常规监管; (四)对评价为B级的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强化监管,提高检查频次; (五)对评价为C级的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根据予以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表彰评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可参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活动等,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执业从业人员增强依法诚信执业从业意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标〔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