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文明确要求:各省开展资质核查,重点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及申报资质的企业及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严查,严控利用个人(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内只允许一次利用个人业绩申报资质。严查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申报资质,随着各省资质核查的开展,截止目前已经超千家企业使用虚假个人业绩取得资质后被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扣分。多省资质延续要求,资质延续一延五技术负责人必须带业绩,且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体现为B级以上业绩,随着全国开展严查“挂证”,那么今后唯一社保+带业绩的证书价格将暴涨!

住建部发文明确: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部分省份明确资质申报、资质延续业绩、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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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资质问题答疑

2025年1月14日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主要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使用的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成功办理过资质许可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2025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又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5类至少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后有效期怎么计算?

      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但企业原先已具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以最先到期的有效期为准。如需办理,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事项进行申请,“是否换证”请选择"是“。企业在原三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请。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①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②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③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④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承诺上述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时,审批系统重点核验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提取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信息。申报前3个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以下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业绩(包含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提取。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停止使用,原已入库业绩需按照新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省内业绩应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并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省外业绩应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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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明确业绩录入规则及技术负责人带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只能用一次!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4〕161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
江苏住建厅最新答复,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换二级后,资质延续“一延五”贰级资质,有三种方式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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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北住建厅资质延续说明

湖南省住建厅回复:施工资质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时,省厅对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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