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5〕4号,以下简称“新评价办法”),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评价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均按新评价办法和新评价标准进行采集、认定。 二、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企业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参评的,应当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完成确认的企业得起评分70分,未进行确认的按65分计算起评分。 三、企业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参评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填报周期为该年度1月1日至上一季度最后一日。之后按新评价标准填报上一季度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四、按原评价标准(2018年版)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延续使用至2025年10月10日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公布的前一日。 五、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试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1.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 2.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