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青建工〔2025〕26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
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工作违法行为,促进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和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举报受理渠道,明确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地各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当面反映等方式依法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企业和他人。
    第六条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统筹工作。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社会公众及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情形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的。
    (二) 举报事项正由其他部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和新的必要证据的。
    (三) 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 举报事项应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举报事项核查工作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核实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事项核查应当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或论证。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核查。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查应当规范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询问笔录和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留存现场核查影像证据。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核查期限。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措施、奖励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答复15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相关奖励标准和要求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具体奖励额度由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在完成核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发放。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已由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二) 鉴定举报人笔迹,辨识举报人;
    (三) 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四) 向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与举报核查无关的单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举报;借举报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借举报之名扰乱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对举报受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14日。

 

附件: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