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全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方式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成效,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教育设施,2.医疗设施,3.文体活动设施,4.商业设施,5.金融服务设施,6.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除外);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应正常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规定比例随机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备案,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如选择联合验收,则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 此外,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官网、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告知的办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附件1)(如选择联合验收,则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并同步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 (二)受理。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或联合验收申请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即时出具备案凭证。 (三)抽查及复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一般项目,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后以5%的比例进行抽查,在一般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抽查、复查及现场检查等流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相关文书式样参照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有关要求执行。 (一)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部门,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济建消字〔2024〕4号)有关要求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如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应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复查。 (二)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认真做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时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三)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已办理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如出现整体(或局部)需改变使用功能或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改造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存在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以规避正常消防验收或备案、告知承诺备案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情形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情形应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