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5〕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修订《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7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王家欣
  终审:张旭东
附件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办〔2019〕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具备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含本省和外埠入吉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行为表现和企业基本状况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原则。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信用评价工作履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依托“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发布,信用评价及结果公示、异议处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域内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由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注册建造师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其中生产经营信息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全年总产值。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和企业技术创新等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或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信息(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实名制信息仅限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用分级评价方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对企业开展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总得分,减“不良信用信息”总减分,为其信用评价得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90分以上评为“A级”、75分至89分评为“B级”、60分至74分评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行业监管重点及建筑市场情况,每年发布《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起止时间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基本信息计分周期为一年,不良信用信息为一年至两年,优良信用信息为一年至三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含实名制信息)由企业通过“省监管平台”登记产值(合同)、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及佐证材料,企业登记信息、注册建造师信息由“省监管平台”数据自动生成,实名制信息由“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自动生成,上述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企业取得或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登记信用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登记虚假信息用于提高评价得分的,直接评价为“D级”。企业隐瞒不良信用信息未登记的,自发现之日双倍扣减未登记信息相应分数,并将该信息有效期延长至下一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级别得分或减分。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计分。工程类奖项参建单位减半计分。
    第十六条 企业全年未产生生产经营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在“省监管平台”登记有关情况,未登记的视为不参加信用评价。对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其信用档案中公示“未参加信用评价”,其中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直接评价为“D级”。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评分标准中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存在承建项目未开展实名制管理的,应立即减分,重新评定分数和等级。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确认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省监管平台”,并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或个人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监管平台”及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正式生效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期间,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参加信用评价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不良信用信息的,可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信用评价结果修正。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审慎使用“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对将“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招标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和“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资质核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其申报的审批事项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承诺制;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管〔2018〕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请表
附件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请表
                        (受理部门):
    我单位(个人)对                日,在                 (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的                   (建筑业企业名称)的信用评价结果存有异议。
    具体内容:
    现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承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如不属实愿承担全部责任,请予以处理。
    附:相关佐证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异议单位(盖章):
时 间:
    异议受理部门意见:
                 □符合异议受理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不符合异议受理相关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