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应遵循“满足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加强人性管理,提高养护效益,增强服务能力”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高速公路应积极提倡科学化养护机械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养护应急处理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包括交通气象灾害和公共事件。其中交通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结(积)冰等;公共事件主要有计划性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边坡塌方、路面坑洞、严重跳车等路段或因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进行抢修和消除,及时恢复高速公路的完好状态和原有的通行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运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和隐患调查及排除工作。
(一)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易发生灾害的高危边坡、重要构造物和重点路段等要重点观察,建立沿线重点监控路段档案,查找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二)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队伍,配足配齐高速公路抢通设备及交通标志;建立应急处理值班制度。
(三)合理安排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经费。
根据“先通后善”的原则,先保障交通畅通,后改善路况,恢复毁坏的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做好高速公路抢修和尽快通车工作。
(一)灾情发生后,应尽快组织抢险队伍到达现场。造成道路阻断的,灾后4小时内组织抢险队伍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灾后2小时内做好交通疏导和绕行工作。
(二)组织对阻断道路的抢通。科学制定处理方案,合理安排抢险工作,以最短时间清除险情,保障畅通;无法抢通的应采取修筑便道和架设便桥等措施恢复交通。
(三)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利用可变信息板、交通标志牌、相关收费站口放置告示牌、交通广播电台等,向社会发布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及绕行方案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做好交通阻断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同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灾情信息上报工作。
做好灾后自查工作。对灾情发生地及辖区内重要高速公路、可能发生灾情的高速公路进行灾后自检,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