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本规范包括适用于焊接公路桥梁的焊接制造要求。它与 AASHTO 公路桥梁标准规
范 或者 AASHTO LRFD 桥梁设计规范 结合起来使用。
本规范未打算用于以下情况:
(1) 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大于690 MPa [100 ksi]的钢材;
(2) 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
(3) 非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的基层金属;
(4) 由结构钢管组成的结构
未在本规范中特别说明的结构或部件的制造应按照合同的特别规定或者按照选择参考另
一适用焊接标准的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来执行。
1.1.2 本规范的基本前提是提供适用于所有常规桥梁的通用规定。如果本规范有差异的生
产焊接件的验收标准由提议者进行适当的文件化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那么它可以作为一种
特殊应用。
这些验收标准可使用考虑材料类型,服务负载效应以及环境因素等的以往经验,实验证
据,或者工程分析来对服务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1.1.3 本规范中用到的术语工程师 应指的是州桥梁工程师,或者桥梁工程师指定代表。
工程师代表州或者业主,除非另有规定,应为业主的官方代表。所有提到的验收或批准均应
表示由工程师验收或批准。
1.1.4 本规范用到的术语 承包商 表示负责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施工的一方。承包商
们表示承包商,制造商,生产商,安装商或者完成施工的其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