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总则
(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2)各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根据“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3)施工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规程”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4)施工现场要设置跔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5)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风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