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25MPa(13kgf/cm2)、蒸发量不大于10t/h、出口额定温度不超过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安装工程。
13.1.2 适用于本章的整装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按本工艺标准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13.2 施工准备
13.2.1 技术准备
13.2.1.1 审查图纸的合法性。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设计图纸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
13.2.1.2 锅炉制造单位应具有国家技术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给的制造许可证。
13.2.1.3 认真熟悉图纸,掌握图纸内容,审查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错误的内容,并通过图纸会审或设计变更解决存在的问题。
13.2.1.4 到当地技术监督局了解相关要求,获取有关文件,并学习领会贯彻执行。
13.2.1.5 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13.2.1.6 根据审批的施工方案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交底应按分项工程进行,并形成记录。
13.2.1.7 确定每个分项工程的检验批。
13.2.2 材料要求
13.2.2.1 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包装上应标有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码。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13.2.2.2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损坏或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