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燕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NM 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倾定燕汽压力小于3 fau 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今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份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f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妞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e) 主 燕汽 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燕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英文名称: Inspect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 thermal power plant
替代情况: 替代DL 647-1998
中标分类: 能源、核技术>>电力>>F25电力安全监察
ICS分类: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100电站综合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4-03-09
实施日期: 2004-06-01
提出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归口单位: 电力行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望亭发电厂、江苏省电力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勇、郑志良、郁建国、霍握光、宣正发、吴正义、陆培平
批文号: 13635-2004
页数: 86页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书号: 155083.1159
出版日期: 200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