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 MPa,但小于3.8 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 MPa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本标准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锅炉研究所、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钱风华、赵跃进、赵钦新、席代国、濮剑虹、符广田、贾铁鹰、辛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