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锅炉经济运行的定义、基本要求、运行分级、技术指标、监测方法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热风炉、余热锅炉及电加热锅炉。
本标准代替GB/T18292—2001《生活锅炉经济运行》。
本标准与GB/T18292—2001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及其具体适用范围,同时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热风炉、余热锅炉及电加热锅炉;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JB/T7985《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及JB/T10094《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对生活锅炉给予明确定义,对经济运行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3.1、3.2);
———修改、调整了对生活锅炉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4.1、4.2、4.3、4.4、4.5、4.8、4.9、4.11、4.13、4.14及表1);
———明确了生活锅炉经济运行分级的基本要求(第5章);
———对生活锅炉运行热效率及其他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并对生活锅炉经济运行级别作出了综合评判规定(6.1、6.2、6.3、6.4、6.6及表2、表3、表4、表5、表7);
———明确了生活锅炉运行热效率测试与其他技术指标测试的方法,并明确测试应在锅炉实际工况下运行时进行(7.1、7.2);——对考核方法及要求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8.2、8.5);
———制定了生活锅炉运行记录格式《生活锅炉运行记录表》和生活锅炉经济运行考核记录统一格式
《生活锅炉经济运行考核表》(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西安能源研究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昱真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锅炉厂、陕西升基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科汇热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隆谟、贾铁鹰、丁守宝、成德芳、席代国、王雅珍、孙路、向西成、张建联、邓龙强、赵国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29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