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