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防洪影响评价涉及的跨河、涉河建筑物、其应遵循原则如下:
(1)过水宽度不减少原则
对于主要排水河道,跨越、涉河建筑物不应减少现状河道过水宽度,主跨尽可能加大,减少河道中桥墩数量,以免对河道周边防洪产生影响;桥梁、框架涵的宽度不应小于河道的现状或规划宽度,并为今后河道整治留有实施的余地。
(2)桥梁轴线与水流正交原则
对于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应保证桥量轴线和水流方向正交,即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最大偏差控制5℃以内。
(3)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00km/h,为避免车辆高速行驶震动对堤防、河道岸线稳定造成的危害,桥墩、路基不得布置在防洪堤上,应离开堤防堤身坡脚外和河岸线外一定距离。
(4)桥梁、框架涵等的梁底高程必须高于当地防洪堤设计洪水位,并为当地提高防洪标准留有余地;为满足防汛抢险需要,桥梁与防洪堤堤顶应留有足够的超高(≥4.5m)。
(5)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及合理安排施工期,以减小施工期桥梁施工围堰等临时工程对河道行洪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