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责和权限
3.1施工技术主管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做好技术、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口头和书面交底工作,并组织实施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3.2质检、机务、安全等部门负责对实施的监督检查。
3.3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遵守质量、环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规定。
4实施步骤
4.1 编制预制构件《施工方案》时,应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主要内容有:
4.1.1产品实现的质量目标;
4.1.2实现过程所需的资源;
4.1.3实现过程检验标准;
4.1.4实现过程所需的步骤及时间要求;
4.1.5实现过程所需的测量和监控的验证;
4.1.6证实实现过程满足要求的质量记录;
4.1.7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
4.2 构件应尽量在当地已有预制厂制作。如当地没有预制厂或满足不了施工要求时,修建临时预制场制作。
4.3预制场地的布置,应根据施工工艺、预制构件数量及堆存期限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合理安排,以方便预制构件出运安装、节约用地、减少场内搬运、尽量减少工序之间的相互干扰,以及安全、环保为原则:
4.3.1预制场布置在岸边,利用水上起重运输设备直接将预制构件运走,减少陆上运输工作。这种方式要求沿岸有良好的场地,且有一定的水深,岸壁本身有相适应的稳定性。
4.3.2预制场地布置在离岸边较远,需经陆上运输,转运至出运码头或陆上运走。这种方式需相应的陆上起重运输设备。
4.3.3预制厂采用台座式生产工艺,应能适应制作不同类型的构件和重型构件。台座地坪要有与所预制构件相适应的承载力,以保证在预制过程中不发生不均匀沉降。
4.3.4根据安装进度、预制厂生产能力、构件堆存场地等因素安排预制施工进度,达到均衡生产科学合理地利用生产能力。
4.3.5混凝土拌和系统及砂石料、石料堆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有条件应优先使用散装水泥。
4.3.6在粉尘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具。
4.4 预制构件的数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合同、委托书要求进行预制,方桩的预制数量应按图纸/合同要求增加一定数量的备用桩。
4.5 施工
4.5.1结构材料进场按QP8-3《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图1(结构材料监视和测量流程)实施。
4.5.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按QP7-4《生产和服务过程控制程序》相关的要求实施。
4.5.3施工过程控制按QP7-4《生产和服务过程控制程序》、QP8-3《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及QP8-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实施。
4.5.4 构件的预制方法有立制和卧制二种。立制的优点是占地较小,吊运方便。卧制的特点是构件高度低,操作方便,能保证砼质量,节约模板。
4.5.5模板工程在预制施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模板的优劣,直接影响预制构件的质量、进度及成本。模板工程的设计和制作应符合模板工程的规范要求。
4.5.6钢筋工程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钢筋焊接按QI7-22《对焊作业指导书》执行。
4.5.7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施工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预应力张拉按QI7-26《预应力施工《张拉及放张(封锚)令》作业指导书》和QI7-33《预应力张拉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执行。
4.5.8混凝土工程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混凝土浇筑按QI7-11《混凝土浇筑作业指导书》实施。
4.5.9施工场地污水处理按QI7-43《污水控制管理规定》要求,处置污水的排放。
4.5.10起重机械和设备应确保正常的技术状态,按QI7-1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和QI7-1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实施。
4.5.11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确保效使用,按 Q7-7《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实施管理。
4.5.12施工用电按QI7-3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作业指导书》实施。
4.5.13高处作业按QI7-28《高处施工作业指导书》实施。
4.5.14施工场地废弃物处理按QP6-4《废弃物管理控制程序》实施。
4.5.15施工场地管理按QI7-46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6预制构件外形尺寸的控制按相应的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
4.7预制构件上应注明工程名称、构件型号、混凝土浇注日期和施工编号,人工喷涂色料时要带上防护口罩和手套。
4.8预制厂的构件堆存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地势平坦、坚实;
4.8.2靠近制作地点或安装现场;
4.8.3有足够的存放面积(根据构件数量、预制进度及现场安装进度综合考虑);
4.8.4有足够的承载力,避免因不均匀沉降而损伤构件。
4.9 吊运、转堆
4.9.1预制构件转运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砼抗压强度报告证实);如提前吊运,应经验算,并有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9.2预制构件吊运前,应该进行吊具受力验算,并使各吊点同时受力,并应注意防止构件产生扭曲;吊绳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
4.9.3预制构件吊运时,应慢起轻落,以免损伤构件,吊具半径周围内不准站人及堆杂物。
4.9.4吊运桁架应保证有足够的整体刚度,必要时采用夹木加固。
4.9.5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构件,应根据要求,结合施工具体情况采用必须的特制工具或其他吊运措施,以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
4.9.6按二点吊设计的预制构件,可用二点支垫堆放,支垫位置偏差不应超过±200mm,为防止构件发生扭曲变形,应注意避免较长时间用二点堆放,必要时可采用多点支垫。
4.9.7按三点吊以上设计的预制构件,一般采用多点支垫存放,垫木应均匀铺设,并应注意场地不均匀沉降对构件的影响。
4.9.8不同规格的构件,应分别存放,并按要求设置平稳牢固的支点,构件存放要整齐平稳。
4.9.9多层堆放预制构件时,其堆放层数应视构件强度、地基承载力、垫木强度和堆垛稳定性而定。各层垫木应位于同一垂直面上,其堆放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桩不超过三层;
b 叠合板不超过五层;
c 空心板、无梁面板不超过三层;
d 桁架不超过二层。
4.9.10吊运构件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现场适当的安全距离,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0 构件养护
4.10.1为保证混凝土有适宜的硬化条件,并防止发生不正常的收缩,应在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及时加以覆盖,结硬后浇水养护,使混凝土经常保持潮湿状态。养护方法应根据构件外型选定,一般采用盖草袋洒水、土围堰蓄水、塑料管扎眼喷水(高大构件可根据构件外形,用水管加工养生架,开眼淋水养护)等方法,养护用水尽可能做到节约用水,应尽量收集起来循环使用。也可采用喷洒养护剂、覆盖塑料薄膜等方法(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宜洒水养护)。喷洒养护剂时要防止喷洒地面,以免污染环境。覆盖养护废物按QP6-4《废弃物管理控制程序》处理。养护污水排放按QI7-43《污水控制管理规定》。
4.10.2混凝土潮湿养护时间应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的规定实施。水运工程规定如下:
a 采用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砼构件养护≥10天;
b 采用矿渣、火山灰质、粉煤灰水泥的砼构件养护≥15天。
3.10.3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养护用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素混凝土宜采用淡水养护,在缺乏淡水地区,可采用海水保持潮湿养护;
b 海上大气区、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海水养护;
c 预应力混凝土不得采用海水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