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较大(长度、宽度、面积三者之一较大,面积≥1000hm2,或长度≥10km,或宽度≥10km)的项目,主要说明水土流失类型及其侵蚀强度的分布、面积与相应的侵蚀模数。格式见附录B。如果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涵盖不同的行政区,应列表说明侵蚀面积和强度。格式见附录C。如果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成细长的条带状,应按照确定的防治责任区、或按照既定的范围列表说明侵蚀面积和强度。格式可参考附录B和附录C。
(2)对于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较小(同时满足面积≤1000hm2,长度≤10km,宽度≤10km)的项目,应通过实地勘测,结合相关资料,分析可能的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分布与相应的侵蚀模数,并分别说明防治责任范围各个分区的情况。格式可参考附录B和附录C。
4.3.2 水土保持设施状况
(1)简要说明项目区开始开展水土保持的时间(年)(机构、业务、人员等),其中经历的主要发展阶段及其特点,整个过程中实际开展重点防治的时间(年),所属“三区”(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重点保护区)情况,以及水土保持成绩。
(2)水土保持成绩应包括各项措施的开展面积、保存情况,各类水土保持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监督区、保护区(封禁、生态修复)面积,以及上述防治措施取得的成效(保水,保土、增加植被覆盖、增加粮食、增加产值)等。这些成绩应用具体的数字和简洁的文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