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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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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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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5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
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项增加至107项,其中:
1.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气、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原10项增至22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
4.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原5项增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
6.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但修订了总α放射性限值。
原标准中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删除,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在水质评价时参考。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砷、微囊藻毒素-LR、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4项指标延至2007年1月起执行本标准。砷的限值在执行本标准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的0.05mg/L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同时废止。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