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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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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规划
3.3.1.3 水利工程项目规划主要包括排灌工程系统规划、喷滴灌工程规划、竖井工程规划和排灌电气工程规划四部分。
A)排灌工程系统规划
1)骨干沟渠是指干、支级灌排沟渠。
─灌溉干渠尽可能布置在灌区的最高地段,其他各级主要渠道应沿地形较高地段布置,以便控制最大的自流灌溉面积。排水干沟应布置在地形最低的地段,或利用天然的沟道,以便承泄上一级沟道来水时,不发生壅水现象,并能自流泄入承泄区。但运用这一原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地形条件有时必须放弃高地的高地的自流灌溉面积而改为提水灌溉,或是适当提高排水沟的位置,局部低地咳采用机电抽排。
─渠系布置要求总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最小,并且工程安全可靠。例如当渠线遇到沟谷时,可采用绕行与直穿两种方式。绕行即渠道沿等高线随弯就弯;直穿就是做填方渠道或虹吸管、渡槽等建筑物横过沟谷。采用何种措施,要从各方案的工程量、水头和水量损失等方面进行比较确定。
─为了减少渠道输水损失,防止渠道坍塌,保证工程安全,选择渠线时,还要充分注意渠道沿线的地质情况,尽量避免通过风化岩层和节理发育的破碎带一以及透水性较强的地带。
─为了防止渠道由于超过允许最高水位而酿成决堤事故,保证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的安全,灌溉渠系上必须修建泄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一般修在容易发生事故和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关键渠段,如渠首闸下游、引水渠末端、有大量坡地径流汇入渠段的下端以及渡槽、倒虹吸、大填方渠段等重要工程的上游。具体位置最好设在能够利用天然河沟洼谷作为泄水道的地方,以减少开挖泄水道的工程量。
─对于灌溉渠系,上级渠道的布置应为下级渠道创造条件较好的分水点位置,应注意利用灌区内原有的小型排灌系统和水井以及塘堰、水库和抽水站,组成井渠结合,蓄、引、提结合的灌溉系统。
─对于排水沟道,则下级沟道的规划布置应为上级沟道创造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发生壅水。特别要选好承泄区,使之满足以下要求:①在设计情况下,承泄区的水位不应使排水系统造成壅水或淹没现象;②承泄区的输水能力或容量应能及时排泄或容纳由排水区排出的全部水量;③在汛期,承泄区的洪水位若对排水地区产生壅水,引起淹没,则其淹没历时不应超过设计中所规定的时间。对于排水沟出口与承泄区之间连接段的布置,要考虑水流及泥沙条件。一般要求干沟与承泄区连接处的交角,最好成45°~60°。干沟出口处,承泄区应具有稳定和平顺的岸边,以防止河道演变后对排水不利。另外,因河道凸岸泥沙容易淤积,所以出口不宜选择在河道弯曲的凸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