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我国小型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发展的需要,反映电站建设的技术进步和新的经验,统一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机容量50~5MW,机组容量15MW以下,出线电压等级不超过110kV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站设计。装机容量小于5MW的电站可参照执行。
1.0.3 电站设计应在河流、河段或地区水利水电规划和地方电力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对上、下游有影响的电站开发时,应征求相邻地区意见。
1.0.4 电站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地方水利、水电、航运、水上保持、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和电力市场的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
1.0.5 电站设计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勘测、试验工作,获取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建材、水库淹没、移民、环境和国民经济综合利用要求等基本资料和数据。
1.0.6 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