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1.0.4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 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