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保障抗洪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规范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科学制定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1.0.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适用于本规程。受洪水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的自保工程,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可参照本规程编制。
1.0.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部门是本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
1.0.4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本着“分级负责,满足急需”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
按防洪工程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洪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编制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抗洪抢险基本需要的储备定额。
1.0.5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备方式,使防汛物资储备总量达到定额要求。
1.0.6 需要编制储备定额的基本物资种类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等。本
规程只对常用物资品种进行规定,未规定的物资品种以及小型工器具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储备。
1.0.7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