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客观真实地填写《评定表》。
(2)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布点与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新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若手工填写,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字迹应工整、清晰;若计算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定内容不同,以示区别,字号可以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和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
(4)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 (210mm×297mm)。
(5)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kg,m³,…)。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
(6)手工填写修改错误时,将错误部分用斜线划掉,再在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标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