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结算的控制与管理
摘要:对现在水利工程结算程序和依据的确认提出一些疑问并尝试其解决方法
关键词:水利工程结算 程序 造价 控制 管理 依据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要求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结算是项目造价管理全过程中的结束环节,应依据合同规定,环环把关,尤其要做好过程的管理与控制。现阶段国家或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水利工程结算都要经过监理审核,业主审查,工程审计,政府稽查或行政审计等程序,作为一名造价监理工程师在这些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一些疑惑。
1、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疑惑
疑惑之一:在法律制度上。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投标制为主要内容。工程承包权是经过招投标获得,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是确定该工程造价依据的法律条文之一。现水利工程通用条款基本为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商务条款第35、36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结算单,监理审核其结算单,发包人审查监理审核后的结算单(即工程审计),何来行政审计一说?但在国家投资工程,特别是重点投资工程中,国家稽查或行政审计是必须过的一关,工程的造价才能盖棺定论。对此现象引起多方质疑及承包商的困惑,合同法是不是应当遵守?
疑惑之二:在职能行使上。现在的水利工程都实行建设监理制,所谓建设监理,就是为业主的工程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即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行使工程管理工作。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还处在发展阶段,大多人的思想概念没有完全转化,虽然现在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但在实际工程中,特别是重点工程,“大业主、小监理” 现象相当普遍,工程建设管理班子的臃肿,职能的重复、重叠,也给承包人带来困惑。在建筑行业中,工程造价确定程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即工程审计),而水利工程造价确定要经过监理审核,业主代表(即现场建设处)审查,工程审计(即业主审查),国家稽查(行政审计),五个阶段,在江苏南水北调工程中须加入水源公司审查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有些阶段职能是重复的,但给承包商带来困惑,工程做之不易。
疑惑之三:在依据的确认上。水利工程造价一般由标书清单项目、额外或变更项目、索赔项目组成。其中清单部分按照合同、施工图和招投标文件规定确定,这点,各方都无异议,但在额外、变更及索赔部分确定的依据认定存在分歧,该部分极大影响整个水利工程造价的确定。水利工程由于受其特殊性质限制,大多数为工期长,跨年度项目,施工期间材料、人工价格起伏较大,额外项目若参照原标书单价执行,可能造成承包人亏本,影响工程实施。因此,额外、变更及索赔部分造价是根据定额、招标条款规定,结合当时施工现状,经过监理审核,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协商来进行确认。另外是清单漏项部分造价的确认,水利工程按施工图施工,招标图、工程量清单较粗,是为招投标服务。招标技术条款比较通用,没有显示工程个性,其中计量和支付条款含有模糊语言,如:等、一切费用此类字眼,容易造成理解的差误,从而对该部分是属于清单漏项还是包含于合同报价中产生争执,影响对额外项目造价的确认。
2、避免或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何避免或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方面:从法律制度上。通过修改《建筑法》进行立法或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工程造价形成的原则和程序。行政审计的介入可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支出,但是,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权利失衡而导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实际上,行政审计干预的措施一旦付诸实施,也就意味着合同条款成为虚设,承包商也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政府投资的安全运作需要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样应该要保护。事实上,行政审计并非完全不能介入工程造价的确定。但是应该解决介入的方法和程序。一方面,行政审计可以将目前的事后介入改为与建设同步介入,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第二方面,从造价管理上。作为实施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必须意识到,现在的水利工程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上皆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要切实落实各项体制,不要流于表面,提高参与工程人员素质,加强其工程管理意识,优化资源配置,简化造价确认程序,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方面,从造价依据上。水利工程有其特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其施工准备阶段,招标设计尽可能的细致,招标清单的编制尽可能对应于招标图,与招标清单对应的技术条款尽可能的显示该水利工程特性,明确其造价包含内容,减少模糊字眼。招标合同条款尽可能明确额外、变更及索赔内容的造价依据、确认程序;在建设实施阶段,严格控制按施工图实施,尽量减少额外、变更项目,简化其造价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