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0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新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十三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 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 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

第三条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