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明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开挖施工布置图。
(3) 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 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 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 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
(7) 施工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9)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洞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一式四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开挖布置图。
(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 出碴、弃碴以控制超挖的措施。
(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处理塌方以及防护岩爆的应急措施。
(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 照明设施。
(8) 排水措施。
(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开挖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12)施工临时监测。
2.5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