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1.1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涵盖的范围,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条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规划成果要求及成果的评审。
本条还明确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县级市、旗)对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目前尚未出台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一般而言,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以及跨县、乡的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2  引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中可能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城市规划等项内容及相关标准。限于篇幅,本标准只列出了相关标准的名称。
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涉及到引用标准内容是,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