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东北、内蒙古林区营林用火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东北、内蒙古林区。秦岭、淮河以北的林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LY/T1173-1995《东北、内蒙古林区营林用火技术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LY/T117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对用火时段进行了修订;
---对用火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地下火内容;
---将原标准中火强度标准、气象要素和可燃物含水率指标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删除了原标准中7 组织管理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庆学、刘广菊、张道斌、孙亚强、黄军和、陈德忠、李东斌、杜嘉林、丛燕、郭颖涛、蔡志勇、魏云敏、许怡玲、肖功武。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LY/T1173-1995《东北、内蒙古林区营林用火技术规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1173-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