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本《规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