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依照《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制订了《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是以原井田精查或详终勘探地质报告或上一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为基础,通过对以往全部地质资料的系统整理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而成的。报告由文字、附图、附表、附件四部分组成。
2、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保持一致。
3、报告应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地质工作成果,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报告中的所有分析测试项目指标,应统一使用(换算到)现行法定计量单位。
5、第一次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编制性质,再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修编性质。
三、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文字部分编写具体要求
(一)封面
(1)报告名称统一为:山东省+煤田名称+矿山名称+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其中矿山名称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名称相一致。不是第一次提交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需在名称后面加注提交年份。
(2)报告提交单位:报告提交单位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相一致。
(二)封二
按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提交单位名称、负责人、总工程师、参与报告编写人、提交报告日期的次序编排。
正式报告的封二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和提交单位的印章;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提交单位的总工程师、双方参编人员应在打印的名字后亲自签名(盖章),不得只打印或复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