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勘察体制基本上还是建国初期的原苏联模式,即工程地质勘察体制。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二战以后开始在土木工程中推行岩土工程体制,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很高的地位。
我国推行岩土工程体制至今已有20余年,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岩土工程体制。其主要标志是:我国首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94)于1995年3月1日实施,修订过的第二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2年1月1日发布,3月1日实施。2002年9月我国开始进行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制度目前已经实行。
岩土工程体系包括5个方面: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监测检测和治理。
企业发展趋势:鼓励成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岩土工程咨询(或顾问)公司和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岩土工程治理公司;推行岩土工程总承包(或总分包),承担任务不受地区限制。岩土工程咨询(或顾问)公司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只要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以及监测检测)都允许承担;但如果是岩土工程测试(或监测检测)公司,则只限于承担测试(监测检测)任务,钻探公司、岩土工程治理公司不能单独承接岩土工程有关任务,只能同岩土工程咨询(或顾问)公司签订承接合同(分包)。
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着眼于负责签发工程成果并对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单位靠符合准入条件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在成果、信誉、质量、优质服务上的竞争,由岩土工程师主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