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二、土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4种:
1 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的土;
2 砂 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的土;
3 粉 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Ip≤10的土;
4 粘性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Ip>10的土;
粉质粘土:塑性指数Ip>10,且Ip≤17的土;
粘性土:
粘 土:塑性指数Ip>17的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人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三、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
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
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小于1/l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时,宜单独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