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物中的基坑、基槽、室内地坪、管沟、室外沟槽及散水等人工回填土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原材料的要求
2.1.1 宜优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大于50mm,含水率应符合规定。
2.1.2 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砂、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填料。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 或3/4(使用振动碾时),含水率应符合规定。
2.1.3 填料为粘性土时,填土前应检验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的采用翻耘、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湿润,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最大压实功能机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