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等人工挖土。
2.基本规定
2.1前道工序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2.2项目部应有完善的质量受理体制,操作人员和专业受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2.3项目部应按经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4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2.5土方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2.6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