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水泥稳定土铺筑的基层和底基层施工。水泥稳定土包括:水泥土、水泥砂、水泥石屑、水泥碎石、水泥砂砾等。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
2.1.1 土:对土的一般要求是易于破碎,满足一定的级配,便于碾压成形。高速公路工程上用于水泥稳定层的土,通常按照土中组成颗粒(包括碎石、砾石和砂颗料,不包括土块或土团)的粒径大小和组成,将土分为下列三种:
细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9.5mm,且其中小于2.36mm的颗粒含量不小于90%(如塑性指数不同的各种粘性土、粉性土、砂性土、砂和石屑等)。
中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26.5mm,且其中小于19mm的颗粒含量不少于90%(如砂砾石、碎石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等)。
粗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37.5mm,且其中小于31.5mm的颗粒含量不小于90%(如砂砾石、碎石土、级配砂砾、级配碎石等)。
2.1.2 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水泥稳定土所用的粗粒土和中粒土应满足如下要求:
2.1.2.1水泥稳定土用作底基层时,组成颗粒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土的均匀系数应大于5。细粒土的液限不超过40%,塑性指数不应超过17。对于中粒土和粗粒土,如土中小于0.6mm的颗粒含量在3%以下,塑性指数可稍大。实际工作中,宜选用均匀系数大于10、塑性指教小于12的土。对于中粒土和粗粒土,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和塑性指数可不受限制。
2.1.2.2 水泥稳定土用作基层时,单个颗粒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1.5mm。土的颗粒组成符合表2.1.2.2的规定。